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万财年,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兴忠与被执行人万财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万财年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兴忠欠款38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万财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财年的银行存款384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兴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