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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828号

赵卫华申请执行肖纯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卫华,肖纯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赵卫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镇齐南路8号5排10号。

被执行人:肖纯德,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肖屯村95-2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卫华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欠款39984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998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壮之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