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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718号

杨童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杨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718号罪犯杨童,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垫法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以罪犯杨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