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1008号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住所地将乐县日照东门水木玉华西苑3号楼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917509901,
负责人:陈恢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林,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旭辉,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与被告苏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以被告苏旭辉已足额缴纳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军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