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348号罪犯田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3日以(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8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4年7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田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原判认定,2007年2月8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与新英路交叉口的“休闲运动园”,持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进入楼内时被看守人陈某发现,该犯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后对其猛刺,致陈某当场死亡。该犯系主犯、手段残忍、罪行严重,积极执行财产刑。罪犯田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