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刑初1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小名“某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居民,无业。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务工。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居民,无业。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杨某某欠陈某某(在逃)的债务未偿还,陈某某便委托被告人徐某某向杨某某索要债务。2015年10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及杨某某1(另案处理)来蒲城县找杨某某,四人在蒲城县延安路西段翰林售楼部门口将杨某某强行用车拉至西安,先后拘禁在西堤岛咖啡二楼“赛纳河”包间、禹龙之星酒店320房间、乐家快捷酒店219房间、九都商务宾馆8323房间,徐某某负责索要债务,杨某某1、王某某、张某某负责看守杨某某。根据陈某某的指示,王某某、杨某某1负责将要账的过程汇报给陈某某。期间徐某某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10月16日16时许,按照陈某某的授意,让杨某某1等人跟随杨某某回蒲城县借钱,21时许,因杨某某所在售楼部工作人员报警,杨某某在其售楼部被解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已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辩称已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因为陈某某欠他的钱,他跟着徐某某的主要目的是想要回自己的钱,他对被害人没有殴打行为,而且中途他就离开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徐某某租用他的车,中途徐某某把租费给他后他就离开了,他对被害人没有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某与陈某某(在逃)之间有债务纠纷,陈某某委托被告人徐某某向杨某某索要债务。2015年10月4日21时30分许,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及杨某某1(另案处理)来蒲城县找杨某某。四人在蒲城县延安路西段翰林售楼部门口将杨某某强行用车拉至西安,先后拘禁在西堤岛咖啡二楼“赛纳河”包间、禹龙之星酒店320房间、乐家快捷酒店219房间、九都商务宾馆8323房间,徐某某负责索要债务,杨某某1、王某某、张某某负责看守杨某某。根据陈某某的指示,王某某、杨某某1负责将要账的过程向陈某某汇报。期间,杨某某向徐某某书写了还款计划,并还款20000元。该款徐某某获6000元,徐某某付张某某车费2000元,张某某从禹龙之星酒店离开。剩余14000元由王某某交给陈某某,陈向杨某某书写了收条。王某某在快捷酒店呆了一晚后离开。徐某某为索要债务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10月16日16时许,按照陈某某的授意,杨某某1等人跟随杨某某回蒲城县借钱。当晚21时许,因杨某某所在售楼部工作人员报警,杨某某在其售楼部被解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宏斌的陈述,他欠陈某某30多万元一直没有还。2015年10月4日晚上9点30分许,徐道军和张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1把他从蒲城县翰林售楼部门口硬拉上车弄到西安市,先后呆了四个地方,第一个是西堤岛咖啡二楼“赛纳河”包间,在这个包间,徐某某让他看了他写的欠条及一份委托书复印件,并让他写了一份还款计划,每月还5万。他承诺当月的5万元9号收假后还。当晚他们几个都没有睡觉。次日,他为了能休息,自己出钱在禹龙宾馆开了320和322两个房间,他们都在320房间待着,白天让他联系钱,手机要用免提,短信要看内容,晚上始终有一个人保持清醒看着他。10月9日他的钱没有到位,徐说钱不到位,不要想着离开。10月11日中午11点左右,他亲戚给他卡上汇了2万元,徐让杨某某1、王某某陪他在七天连锁酒店楼下信合柜台取了钱,他把钱给了王某某,王取出6000元给了徐,把剩余的钱给陈某某送了过去。下午四五点钟,王回来给了他一张陈某某打的收条,并盖有私章。当天晚上9点左右,姓徐的说他答应的七万没有凑够(因为他联系的人答应可以凑七万),说他在骗他们,然后就用胳膊肘和拳头打他,还让他站军姿,不准吃饭睡觉。杨某某1和王某某还劝徐不要再打他,但劝不住。杨某某1将徐打他的视频发给了陈某某,陈不让打了,这才停手。12日早上9点左右,他儿子杨帆打电话问了债务的情况,并问了他待的地方。徐某某嫌他将待的地方告诉了杨帆,就把他转移到草滩的一家快捷酒店。在快捷酒店楼下的小饭店陈某某和他们一块吃饭,说让他再倒3万元急用,之后就回四川了。快捷酒店房是王某某开的,徐、王、杨某某1和他在239房间,他们继续催他打电话联系借钱,后来也没有借到钱。13日早上9点左右,徐看他实在借不到钱,就让他配合把一个债务人焦小芳找到,他联系后焦小芳在外地。14日中午11点,徐、王和杨某某1又把他拉到西堤岛咖啡屋二楼大厅,徐让他打了两个条子,证明他们是合法催收欠款,没有不法侵害;另一个是还款计划,日期都写的10月6日。后来他们又到北郊凤城五路九都商务酒店用杨某某1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只剩下徐、杨某某1及他住在三楼323房间,王某某回家了。直到16日下午3时许,他给徐某某说他不回是借不到钱的,徐和陈某某商量后,让杨某某1和王某某一起去蒲城拿钱,王说有事去不了。杨某某1就和一个小伙陪他回蒲城了。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杨某某欠陈道旭公司的账,陈道旭死了,把公司交给陈某某管理了,陈某某是公司的法人,所以陈某某才给杨某某要账的。2015年9月21日,陈某某找他,让给陈的公司要账,报酬是要回款的30%。10月4日,陈某某打电话让他到蒲城找杨某某要帐,并让杨某某1和王某某一起去。去的时候他还叫了张某某一起去要账,让张某某开着张的面包车,报酬和车费没有具体说。杨某某1和王某某是陈某某安排的。要账的过程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还供述杨某某的欠款共计32万,还了2万,他抽了6000元,给了张某某2000元,算是张某某的报酬和车费,张某某之后就离开了,他对杨某某有殴打及体罚行为。10月16日,杨某某1和杨某某回蒲城后的情况他不清楚。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徐某某是他介绍给陈某某,徐某某去要账,陈某某让他和杨某某1跟着,怕徐某某把收回的钱拿着跑了。给杨某某要账的过程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杨某某给的2万元,徐某某拿了6000元,剩余14000元他给了陈某某,陈给了他2000元(陈欠他的钱),再让他给了杨某某11000元。他和杨某某1把要账的过程随时向陈某某汇报。2015年10月12日他们转移到长安大学南门的一个招待所里,他登记了两个房子,当天他就回家了。在要账过程中,徐某某对杨某某有殴打行为,还让杨某某站军姿。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徐某某说用他的车去蒲城办点事,大概要用两三天时间,给他2000元车费,他就答应了。从将被害人杨某某弄上车及到西安市禹龙酒店这段时间向杨某某索要债务的过程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禹龙之星酒店,是用他和徐某某的身份开了320和322两个房子。他在禹龙酒店能待四五天,后来徐某某给了他2000元,说是车费,报酬以后再给几百元,但一直也没有给。5、同案犯杨某某1供述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他和王某某将要账的过程汇报给陈某某,要账期间,杨某某付款2万元,王某某给了他1000元,徐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有殴打和体罚行为。2015年10月16日他和攀娃回蒲城催帐,不知道咋回事,就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6、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杨某某在他哥陈道旭的公司里担任副总,负责公司对外的事,杨某某在公司期间从公司账务上借了32万元。陈道旭去年去世前,就委托他负责处理公司的所有账务。委托徐某某要账及报酬给付和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让徐某某给杨某某要账是他安排的,他还安排杨某某1和王某某监视徐某某要账的过程,并随时向他汇报。其他供述同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1、王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他让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1、攀娃给他要账,他给了徐某某6000块钱,给了王某某2000元,给了杨某某11000元,没有给攀娃钱。7、证人冯攀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6日,杨某某1让他和杨某某1一起陪杨某某到蒲城,催杨某某还账。他们天黑到蒲城县翰林世家售楼部,他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带到了派出所。8、证人牛县宏证言,证明他们翰林世家的项目经理杨某某,从2015年10月4日晚上失踪,2015年10月16日晚上突然和两个小伙回到了售楼部,两个小伙进到售楼部后,一直跟着杨某某,啥话都没说,他们感觉不对劲,问那两个人干啥哩,那两个人嘴里支吾着说不清,他就报警了。9、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杨某某1处扣押白色酷派IVVI手机一部。10、杨某某1手机勘验笔录,证明经对杨某某1手机进行勘验,从中提取视频(徐某某殴打杨某某的视频)一份,刻录成盘。11、监控视频光盘,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被拘禁的地点及被徐某某殴打的过程。12、被害人杨某某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某、杨某某1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杨某某1、张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参与犯罪的人员及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13、户籍情况及平时表现证明,证明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辖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14、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2015年10月20日18时29分许,该所民警任鹏、贺碧波在西安市长安大学南门乐佳快捷酒店,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取保后脱逃。15、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5年10月16日21时33分,报案人牛县宏报称:其所在的翰林世家售楼部项目经理杨某某因债务被人非法拘禁十余天,现有两个外地小伙跟着杨某某回到售楼部讨账。该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盘问后将杨某某1带回派出所。16、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年15日15时30分左右,该所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更新街蓝月亮网吧83号将上网逃犯徐某某当场抓获。17、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二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5年11月4日12时10分在西安市儿童医院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18、西安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西铁公看(2015)49号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二大队抓获并送该所羁押,2015年11月6日移交蒲城县公安局。19、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月29日在西安市新城区北关十字东南角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20、西安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西铁公看(2016)80号羁押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抓获并送该所羁押,2016年2月2日移交蒲城县公安局。21、被害人杨某某书写谅解书一份,证明其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晗露

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

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