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548号
原告:阮张波。
被告:徐仙米。
被告:李金凤。
原告阮张波为与被告徐仙米、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徐仙米、李金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青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阮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仙米、李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仙米、李金凤系夫妻,于1998年7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徐仙米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2月27日向原告阮张波借款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于同日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徐仙米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仙米、李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张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另本金10000元自2015年2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徐仙米、李金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姚青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鲍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