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01号紫薇田园都市39幢1单元10302室。法定代表人朱海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农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佘有仲,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西安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剩余案件款及其利息合计958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及其利息合计95840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