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振,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和张某、程某(均已判决)是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刘某任商务经理,张某任仓管员,程某任物流跟单员。三人经商量后于2013年5月至2014年底多次将仓库里的返修电源私自出售获利,其中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6000元,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5100元,程某分得赃款30000元。2016年3月23日,刘某主动投案并退还赃款人民币460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结伙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4.6万元,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和张某、程某(均已判决)是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刘某任商务经理,张某任仓管员,程某任物流跟单员。2013年5月份至2014年年底,三人经商量多次将公司仓库里的返修电源私自出售获利,其中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6000元,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5100元,程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2016年3月23日,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还赃款人民币46000元。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坚的陈述;证人江某、骆某、朱某、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明细;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财物丢失清单及任职说明;收款收据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犯张某、程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及其同伙分工配合将公司财物非法占有,所起的作用相当,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主动退还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请求对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适宜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惠强
审 判 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刘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4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