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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606号

李兰兰与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兰兰,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兰,女,1993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95号1室。李兰兰与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子(2016)第635-67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兰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兰兰依据京西劳人仲子(2016)第635-67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李兰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京西劳人仲子(2016)第635-6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李兰兰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勇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