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维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
被执行人:刘泽茂,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王庆,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张维明申请执行刘泽茂、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维明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50863.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泽茂、王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晓强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