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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321号

张维明申请执行刘泽茂、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维明,刘泽茂,王庆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维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

被执行人:刘泽茂,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王庆,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张维明申请执行刘泽茂、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维明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50863.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泽茂、王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晓强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