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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555号

石龙电站与湖北华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石龙电站,湖北华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555号原告石龙电站,住所地:鹤峰县邬阳乡石龙村,组织机构代码:L3212053-6。经营者蒋明权。被告湖北华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邬阳乡金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70779575M。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何生,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华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石龙电站诉被告湖北华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石龙电站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龙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34元,减半收取3620.17元,由原告石龙电站负担。

审判员 冯本军二Ο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