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4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051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超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高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6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