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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恢34号

张克申申请执行刘忠波、李金英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克申,刘忠波,李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34号申请人张克申,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忠波,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金英,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张克申申请执行刘忠波、李金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张克申申请撤回对(2011)敖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1)敖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