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学伟。被执行人曾昭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532号,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昭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昭学银行存款1097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洪谦 百度搜索“”
杨学伟与曾昭学执行裁定书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学伟。被执行人曾昭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532号,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昭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昭学银行存款1097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洪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