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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944号之一

杨学伟与曾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伟,曾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学伟。被执行人曾昭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532号,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昭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昭学银行存款1097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洪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