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行申13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东来。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黄东来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埔区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黄东来申请再审称:
一、再审申请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表明同意拆除涉案房屋,二审判决中有关“申请人等人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二、涉案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虽已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9日整体出让给广东省华标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但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反《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法〔2004〕46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丧失其合法性。且广东省华标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故拆迁用于商业开发用途的国有HBPQ-C2-1地块上的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综上,黄东来请求本院: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二、纠正(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中
本院查明部分关于“申请人等人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等内容;
三、纠正(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中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法律适用,重新认定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埔区政府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应围绕黄东来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分析。黄东来申请再审的三项请求,第一项系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系要求纠正二审法院补充查明的部分事实;第三项系要求纠正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适用的认定。黄东来请求维持二审判决,说明对二审判决主文无异议。本案二审判决主文是:撤销一审判决;限黄埔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黄东来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处理;驳回黄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黄东来的该项申请再审请求与申请再审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二审法院在补充查明部分认定“黄东来等人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本院调卷审查,一、二审卷宗中未见黄东来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内容,且黄东来诉请黄埔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书》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补偿标准》只能证明其要求政府依法征收,不能证明其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故二审法院认定“黄东来等人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不当。但二审法院该认定并未影响其对本案作出正确的裁判结果,且黄东来申请再审时亦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故黄东来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涉案房屋征收和补偿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问题。直接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羁束力的二审判决主文,仅判令黄埔区政府对黄东来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并未明确黄埔区政府在处理黄东来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的法律适用问题。黄埔区政府执行该生效判决时,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对黄东来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黄东来若对黄埔区政府在履行上述拆迁补偿职责时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黄东来申请再审时亦请求维持二审判决,���黄东来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黄东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东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续文钢
审 判 员 宫邦友
审 判 员 于 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波
书 记 员 余逸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