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0475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鲁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云艳,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培建,该司职员。
被告:朱浩贤,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朱浩贤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4809.8元及其违约金3799.06元(违约金计至本金付清时止,现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共计8608.86元;被告朱浩贤返还代收电费3.78元、公摊电费517.2元,电费合计520.9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浩贤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苑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