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275号
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