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7983号原告上海仁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娇,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恬,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仁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仁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仁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