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教师。被执行人薛翠翠,工人。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薛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3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薛翠翠偿还原告陈林借款人民币220000元,于2016年8月8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2016年8月30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薛翠翠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500元。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0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200元已缴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留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23民初3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郭炳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