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双华、梁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亮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将张某乙按倒在床上用被子捂住,当场劫取人民币2000元及农村信用社卡一张(事后通过ATM机取款300元),劫得钱财后,张亮提出要和张某乙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强烈反对,称如果和其发生性关系就自杀,张亮怕事情闹大,遂放弃。恐事情败露,张亮又强行拍摄被害人裸照、记录被害人手机号码,然后离开。9月22日,张亮以网上散发裸照相要挟,向张某乙索要人民币20000元。次日,张亮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亮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张亮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亮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欲行盗窃,在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卧室后,正在睡觉的张某乙惊醒后坐起来,被告人张亮遂将张某乙按倒在床上用被子捂住,直到被害人张某乙不再反抗,向张某乙索要钱,张某乙给了被告人张亮200元,张亮嫌少,继续索要,被害人不给,并开始喊叫,被告人当场劫取人民币1960元及农村信用社卡一张(通过ATM机取款300元),劫得钱财后,张亮提出要和张某乙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张某乙的强烈反对,称如果和其发生性关系就自杀,张亮怕事情闹大,遂放弃。因怕事情败露,张亮又强行拍摄被害人裸照、记录被害人手机号码,然后离开。9月22日,张亮以散发裸照相要挟,向张某乙索要人民币20000元。次日,张亮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15日我想弄点钱出去上班,先借同学钱,没借到。9月16日吃完晚饭,我步行寻找目标,看谁家没有明灯,没明灯的一般都是家里没人,到晚上12点左右,从老平乡农行营业厅西侧的南北公路向北没多远,发现个住宅没有明灯,西邻正在盖房,外面支着架子,挨着这个宅子的墙头。我爬上架子上这家西墙上,在东屋和北屋之间有个小夹道,我蹬着两边的墙下到了地面。东头北屋的窗户是开着的,我钻窗户进去,到各个屋看了看,看着家里是没人,就在客厅和东南卧室、东北卧室翻了翻,没有钱,我就去西南角卧室,我进到屋里,屋里好像明着个小灯,头向西睡着一个人,我一推门这时睡着的这个人醒了,我看是个女的,这个女的一起身坐起来就开始喊叫,我一下就慌了,她还没坐稳我跑过去推她一下,她又躺床上了,我拿被子捂住她的头,按着她,刚开始她来回抓,反抗,喊叫,过了会她喊的没那么猛了,我跟她说:“你别叫,我就是整点钱儿。”她不喊叫了,手脚也不再反抗了,我就把被子拿开,这女的就坐在床上,我跟女的要钱,女的从床头柜里拿出来钱包,从钱包里拿了200元钱给了我,我将200块钱放在裤兜里面,我跟她说:“钱太少,太少,还有没有。”她说:“没有了,你赶紧走,再不走就报警了,我也不活了,外面有刀子。”我嫌钱少,不走,她就喊叫,我就上去把她按倒在床上,用被子使劲捂着她的嘴,她手就在乱抓,我对她说你别乱喊,我一直捂到她不怎么喊叫了,我才松开手,这个女的也没什么劲再反抗了,她就躺床上不动了说:“我也不动了,拿钱你就拿。”我就问她:“你钱包在那里?”她说:“我也不知道,你找找。”我找了一下钱包在地上,应该是在我捂她嘴时给掉地上了,我从地上捡起钱包把里面的钱拿出来放在裤兜里了,当时我没数,后来我数了数好像是一千九百六十元。我把钱装在裤兜里,那女的见我拿钱了说:“你走吧。”我就问她:“还有钱儿吗?”她说:“家里没有钱了。”我见钱包里有张农村信用社的卡,我问她:“卡里有多少钱?”她说:“卡里多着有一千元钱。”我就跟她要卡的密码,她把密码告诉我了,我存在了通话记录里。我害怕她报警,怕这女的以后再认出我来,我就想上她一派(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拍几张她的裸照威胁她,她就不敢报警了。想到这儿,我就跟这女的说:“让我上你一派”。当时那个女的在床上躺着,我说了后,女的说:“不行,今天来事了(来月经),你再这样逼我,那样我就死了,咱谁也活不成。”我怕她真自杀,我就不敢再和她发生性关系了。我想了想又跟她说:“那让我拍两张照片算了。”开始她不让,我说:“我不拍照片,我不敢出去,我怕你报警。”我拿手机给对着她的乳房位置张了两张,只是照的乳房位置,没有照她的脸部。然后我又拿手机对着她的脸部拍了两张,我拉她的内裤,硬把她的两条腿掰开,把她的内裤拉到膝盖上边,然后拿手机对着她的阴部照了三张照片。我从钱包里拿钱时见她身份证在里面,我就把她身份证正反面都拍了张照片。我照完像片后跟她说:“我这儿有你的裸照,你也别报警,咱就当什么也没有发生。”她说:“你赶紧走吧,你再不走我就自杀了,我们谁也活不了。”我又跟她要了个手机号,我按到手机上拨打了一下就挂了。后来我到北京后怕找不到这个号码,就存了个“东门”。我离开这个院时走的是大门,我记得走的时候我还把她家的街门给关住了。出门沿胡同向东,走到农行,在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取的钱,卡里就剩三百多元钱,我取了三百元钱,出农行就把银行卡挝折弄坏后扔农行对面的垃圾堆里了。然后我去网吧里上网,我给我同学杨金涛发了一条短消息,内容是你给这个号码(被我抢的那个女的给我的电话)打一个电话,问一下她是叫(当时我拍了被我抢的这个女的身份证照片,上面有名字,我发给了张金涛)这个名字吗,如果是你就将电话挂了。没给他说具体什么事情。过了一小会,杨金涛给我发了一条信息说是一个男的接的。我就对杨金涛说你睡吧。后来我又从网上找了一个网络电话,给那个女的打了一个电话,接通后我没有说话,里面一个女的问找谁呢,我就将电话挂了。记不清是9月21日还是22日了,我在邢台火车站地下室网吧上网,我抢来的钱花光了,我就想拿那女的裸照讹她个钱儿,我通过QQ查找手机通讯录功能查找到被我抢劫的那女的QQ,我加了她的QQ,然后给她发了她的下体裸照,之后我威胁她,给她发QQ短信:“下午给我准备2万块钱,我把内存卡给你,今后2清,为你的孩子以后想想,”她没有回信,我又给她发了两条信息,一条:“我已经走头无路了,”第二条:“你想想自己的今后,别逼我,我已经没有办法了,为了你和你的孩子以后自己想想吧,下午我要见到钱,过了今天我们只好把照片发出去了。”发了这两条之后,她还是没有理我。到9月22日下午那女的都没有给我回信息,14时多我给她打了个电话,跟女的要钱,女的开始不答应,后来我说就要1万元,女的问我卡号,我让她QQ财付通,她说不会,还是要我的卡号,我说那我想法给她发个卡号,正说着呢对方电话换成一个男的说话了,说没钱,拿照片愿意怎么就怎么,然后就挂电话了。我觉得这个男的是她老公,再要钱就不好要了,就没再跟她联系。我现在的手机号码(我给那个女的打电话要钱的电话)在我手机里面存着,名称存的是本机,号码为17732972501。我的QQ号是30×××58,网名“安定”。我将她的手机号码存到我的手机上以后,自动关联她的QQ,但是不显示QQ号码,能发信息。拍摄的这个女的裸照当时在我的手机里面保存着,后来我都给删除了。我看这个女的老公知道了,我就想他们可能会报警,我就想把照片都删除了,不留下证据。杨金涛不知道我当天所实施的行为。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想报案。昨天晚上在我家我的钱和银行卡被人抢了,抢我的那个人还拍我照片。2015年9月17日凌晨1点多钟,当时我在家睡觉,听见窗户外面有动静,我就在屋里喊了一声,我看见一个白衣向街门跑了,我开开等问了一句谁啊,听见街门响了一声,我出去看见街门开着。我将门锁上后给我丈夫张某甲打了一个电话,当时他在厂子里面值班,我没让张某甲回来。打完电话我将卫生间的灯打开,又继续睡觉了。我睡着后听见屋里有动静,从床上坐起来,看见一个人,我就喊了起来,那个人紧走到我跟前,将我按倒在床上,用被子蒙住我的头,我就用手脚蹬他,他给我说就这一次,我被他捂的上不来气,就不动了。他将被子拿开就给我要钱,我先从钱包里给了他200元,他嫌少,用被子捂住我,松开后将我的钱包里面的钱都拿走了。拿我钱后又问我钱包里面信用社银行卡的密码,我将密码告诉了他。他又给我说要上我一次(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说你要是那样我就不活了,到时候你也活不了。他看我不同意可能也是害怕,就说要给我拍照片,我被他按的没有力气了,他将我的睡衣掀工拍了我胸部的照片,将我的内裤脱下,拍了我下体的照片,还拍了我的脸。拍完照后,他给我要手机号码,我当时心里特别害怕,就将手机号码给他了,他存到他的手机上以后就从我的屋里出去了,我听见没有动静了,给我丈夫打了电话。今天凌晨2点56分一个归属地是遵义的电话(182××××0615),给我打电话,用普通话说:“你是张某乙女士吗?”我说:“你谁呀,你谁呀”,他说了两句:“没事没事打错了。”也不说别的,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在凌晨3点27分的时候,又给我打电话,但是手机上不显示号码,只是显示“陌生号码”,我丈夫张某甲就把电话挂了,到3点33分的时候,又打了过来,对方也没说啥,只是“喂、喂”然后就挂了,后来我就把手机关了,到今天上午我丈夫拉着我来派出所报案了。他在抢劫的过程中没有打我,手里也没有拿东西。这2000块钱中有1900块钱100元的,两张50元的。2015年9月22日下午,一个QQ号码给我发了一张图片,下面给我发了三条信息,看到这些信息后我给我丈夫张某甲打电话说:“那个人(抢劫我的那个人)又给我发过来了图片威胁说要两万块钱。”随后张某甲就回家了。到家没多长时间,一个17732972501(翻阅手机)的号码给我打过来电话说他没有钱了,他在外地,让我给他一万块钱,并且说已经将给我拍摄的裸照打印出来了,如果不给他钱,他就将图片发出去。我说你给我卡号吧,他没有发。然后张某甲说了几句话,他就将电话挂断了。后给我发过来两张图片,一张是我的身份证照片,一张是当时他给我拍摄的照片。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丈夫)的证言,2015年9月16日晚上,我在高盛化肥厂值班。晚上十二点多,我媳妇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进来一个人,街门也开了。当天晚上我喝了点酒,就说让张某乙锁好门睡吧。晚上两点,张某乙又给我打电话,我回家后,张某乙说,家里刚才进来一个男的,用被子闷她,抢走两千多块钱,用手机拍她裸照。9月17日8点多钟,我和张某乙到平乡镇派出所报案。9月22日下午,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那个人又通过QQ给他发信息要两万块钱,说如果不给他钱,他就将当时拍摄的照片打印出来发出去。我就回家了,一个177的号码打过来电话说要一万块钱,并威胁说不给就将照片发出去,我接过电话后骂了他几句,说你愿意怎样怎样吧。挂断电话后几分钟,那个号码又发过来了一条彩信,内容是我媳妇张某乙的身份证照片和当时拍摄的张某乙的照片。4、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3)平乡县公安局抓获证明。(4)侦破报告。(5)张某乙对张亮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张亮现场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足迹照片。(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张某乙银行卡交易明细。(9)张亮手机QQ信息截屏,显示信息内容与张亮供述一致。(10)张某乙手机QQ信息截屏,显示内容与张亮手机显示内容一致。(11)张亮在平乡镇农业银行取现金截图。(12)张亮手机信息话单。(13)刑事判决书。(14)张亮身份信息。(1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张亮手机一部,IEMI:865744023188326。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亮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亮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亮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亮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素敏人民币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东 旭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谦
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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