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刑更2726号

卢汉忠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726号罪犯卢汉忠,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汉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7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233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卢汉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以罪犯卢汉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卢汉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汉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