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4执52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马传洁,理事长。被执行人周玉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夏宝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玉海、夏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玉海、夏宝玲给付贷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21167.89元,案件受理费7445.26元,合计1128613.1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玉海、夏宝玲于2016年8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128613.15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富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杨长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志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