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469号罪犯朱忠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忠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9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2000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1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1年8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朱忠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忠涛先后结伙和单独流窜湖北、河南进行抢劫犯罪,并用刀扎伤多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朱忠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分3次,累计罚分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忠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累犯,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