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732号罪犯高喜龙。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烟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喜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2014年3月14日减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喜龙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