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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719号

广州市艺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执7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艺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霖菲。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的管理费、滞纳金,受理费等共计3601元。及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泰健

审判员  何健全

审判员  赖国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观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