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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57号

李文芳与王全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芳,王连民,张秀亭,王全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芳被执行人王连民被执行人张秀亭被执行人王全利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禹法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全利名下的鲁N2SX**号小型汽车。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全利名下鲁N2SX**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