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917号原告刘铁虎,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宋向林,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铁虎与被告宋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之间并无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55000元实为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哈密市陶家宫乡牙吾龙村土地所欠的租赁费,即双方之间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土地位于哈密市陶家宫乡牙吾龙村,故该案应由哈密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董如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金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