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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保字第380号

吴智莉与李逸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智莉,李逸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保字第380号原告吴智莉,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李逸凡,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智莉与被告李逸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智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73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周卿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同意法院对该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吴智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逸凡银行账户资金73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案外人周卿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双峰右巷8号大中路433号三单元701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