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保字第380号原告吴智莉,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李逸凡,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智莉与被告李逸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智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73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周卿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同意法院对该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吴智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逸凡银行账户资金73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案外人周卿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双峰右巷8号大中路433号三单元701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