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728-1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侠,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华德利,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华德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