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329号
原告:吉林大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凯,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跃明,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景春
代理
审判员 胡春洋
人民陪审员 姜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