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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329号

吉林大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大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跃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329号

原告:吉林大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凯,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跃明,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景春

代理

审判员  胡春洋

人民陪审员  姜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