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923行初5号
原告:刘丹花,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
委托代理人:黄敏,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佳,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高县敖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秋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刚,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花与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以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丹花负担。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李任根
审判员 晏胜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