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执3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郜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郜相飞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62号。

负责人:张向坤,行长。

被执行人:郜相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郜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平台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2016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胜林

审 判 员  李 咏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