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51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泉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以(2013)南执字第0151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泉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的在建工程,并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泉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泉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泉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在建工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方 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