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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47-4号

湖北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47-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氟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隆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林,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玉梅

审判员  项才明

审判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