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妮,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廖忠文,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奎芬,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彭妮与被执行人廖忠文、黄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忠文、黄奎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妮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廖忠文、黄奎芬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廖忠文、黄奎芬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城西路603-6号湖畔家园乐景苑临街住宅01幢0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2012)第1712085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共有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56.46平方米】及被执行人廖忠文、黄奎芬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城西路601号湖畔家园C幢20号的杂物房【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8.78平方米】,该房地产先于本案抵押给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廖忠文将140000元转入本院标的款账户,除此之外,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永光
审 判 员 潘 矗
代理
审判员 林广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