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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848号

长沙市雨花区裕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裕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裕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赵建秀,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佳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裕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裕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器材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05116元、赔偿款4874元、违约金117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4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584元,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1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688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