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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047号

陆某与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某,张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304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韦英波、郑文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梁某某。

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水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的委托代理人韦英波、郑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2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同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收到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双方借款的总额为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张某某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借条,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4、户口信息,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5、被告结婚证,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梁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某某、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综合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

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2月12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同日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陆某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怠于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原告陆某特向本院起诉,从而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订立《借条》时,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均有缔约能力;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中有关借款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被告张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梁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梁某某共同向原告陆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梁某某共同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水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燕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