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1199612-6,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沿河北路北198号。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林胜昌,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赠梅,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江胜初,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金培,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桂昌,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树鉴,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胜昌、陈赠梅、江胜初、林金培、林桂昌、张树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胜昌、陈赠梅、江胜初、林金培、林桂昌、张树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胜昌、陈赠梅、江胜初、林金培、林桂昌、张树鉴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林胜昌、陈赠梅、江胜初、林金培、林桂昌、张树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27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胡初文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简秋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