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6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夺,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东,男,汉族,1947年9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夺因起诉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夺申请再审称,1999年李夺与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上岗,从事乘务员工作。2003年单位通知其放假并停止发放生活费。李夺于2009年10月29日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齐市劳动仲裁委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齐劳仲不字(2009)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齐铁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齐铁运输法院不予立案且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李夺于2015年7月3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认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李夺认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责任是由齐铁运输法院造成的。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夺于2009年10月29日向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齐市劳动仲裁委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齐劳仲不字(2009)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夺称其在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齐铁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李夺于2015年7月3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起诉,超出了法定期限,二审法院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李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华
代理
审判员 金 鹏
代理
审判员 高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