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441号原告王遵宪(曾用名易正堂),东汽二中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晓敏。委托代理人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卢孔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王遵宪诉被告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遵宪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晓敏、委托代理人方涛和被告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卢孔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遵宪诉称,2016年3月5日,原告在被告的校园内玩耍时,由于被告在对校区装修时未设置防护,也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原告从假山上跌落,造成原告右股骨中段移位性骨折,住院53天,后经过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
被告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辩称,1、本案不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与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学生。2、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原告自身受伤其本身法定监护人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遵宪诉称其在2016年3月5日中午11点左右,与几名小朋友在十堰武当女子保镖职业培训学校校园内的假山上玩耍时,从假山上跌落受伤。经查明,被告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住所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6号,十堰武当女子保镖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位于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79号,2014年5月9日,十堰武当女子保镖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变更为十堰市茅箭区大连路7号。
本院认为,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住所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6号,原告王遵宪的受伤地点发生在十堰市茅箭区大连路7号,该地址系十堰武当女子保镖职业培训学校的住所地,原告王遵宪诉称在十堰武当女子保镖职业培训学校内受伤,起诉被告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遵宪的起诉。诉讼费1800元,退回原告王遵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