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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催11号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徐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催11号

申请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红,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4167053、出票金额为20000元整、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建德支行、申请人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凭票付款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 颖

审 判 员  李志华

代理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