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768号原告徐国雄,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徐向军,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雄与被告徐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国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