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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768号

徐国雄与徐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国雄,徐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768号原告徐国雄,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徐向军,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雄与被告徐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国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