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77号
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360W。
法定代表人:程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钟瑜,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阮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