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孙长龙,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晶,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艳与孙长龙、刘艳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人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