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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32号之二

李艳、孙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孙长龙,刘艳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孙长龙,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晶,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艳与孙长龙、刘艳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人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