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民初2798号

马守凤与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守凤,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98号

原告:马守凤。

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凤刚。

原告马守凤与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马守凤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守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守凤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马守凤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