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98号
原告:马守凤。
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凤刚。
原告马守凤与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马守凤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守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守凤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马守凤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