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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70号

刘行军与石京涛、宋全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行军,石京涛,宋全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70号申请人刘行军。被申请人石京涛。被申请人宋全茂。

申请人刘行军与被申请人石京涛、被申请人宋全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京涛驾驶的拖拉机及被申请人宋全茂驾驶的拖拉机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行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京涛驾驶的拖拉机一辆及被申请人宋全茂驾驶的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