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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567号

潘其禄、钱明贵、刘秀文、姚庆山、潘京华、赵遵华与刁京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567号潘其禄、钱明贵、刘秀文、姚庆山、潘京华、赵尊华申请执行刁京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18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房兆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