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1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21时8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客车沿着国道324复线由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行驶,途径国道324复线南安市水头镇中捷大理石路段时,与正在该路段等待红绿灯的三部车辆发生追尾(被追尾车辆的先后顺序依次为闽C×××××号小型轿车、闽C×××××号小型客车、闽D×××××号皮卡车),造成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群众报警,被告人黄某当场被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5.3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已与事故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1986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9200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陈某、郑某、李某对被告人黄某均表示谅解。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向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诈骗罪的网上在逃犯XX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郑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甲持、林某乙、吕交通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乙醇检验报告书,查获工作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罚金收据及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预交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开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爱娥速录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