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002号
原告:李连萍,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新县。
委托代理人:黄炜燕,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被告:胡斯向,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委托代理人:黄利莹,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月嫦,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李连萍与被告胡斯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李连萍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萍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连萍负担。
审判员 胡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丽仪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